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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执字第(247、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b158fa5d-2f69-484e-b28c-2dfc38089364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林,于洪武,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固执字第(247、248)—2号申请执行人于爱林,男,51岁,汉族,住固安县固安镇永定路供电局小区。申请执行人于洪武,男,45岁,汉族,住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旭景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660号、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廊坊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安县惠文佳苑小区1号楼3单元101室、102室住宅二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