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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毛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龚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5)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龚西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龚西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梁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毛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龚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件款7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