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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洁神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大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洁神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官,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大庆,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大庆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街16号院XX号楼2单元2××号房产(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苍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真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