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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曾海轮、曾繁铸、李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行,曾海轮,曾繁铸,李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行。地址:云浮市区。负责人张胜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文海,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邹富泉,该分行云城管理部员工。被告曾海轮,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曾繁铸,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雪萍,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曾海轮、曾繁铸、李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79元,撤诉减半收取6389.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康石英人民陪审员  区卓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