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任新华、朱瑞华、叶八斤、程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任新华,朱瑞华,叶八斤,程金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55403-X。负责人汪凯宁,系该支行行长。被告任新华,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朱瑞华,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叶八斤,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金鹏,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诉被告任新华、朱瑞华、叶八斤、程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及时向原告兑现了其所欠的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诉讼保全费29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家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