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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XX与张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0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以(2012)顺庆民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强在南充三宝商贸有限公司、南充三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各占有25%的股份中的股权(75000元)及股份收益223.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强股权及股权收益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强在南充三宝商贸有限公司、南充三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各占有25%的股份中的股权(75000元)及股份收益22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