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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再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建军,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74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军。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施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慧星、李红光,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军因与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河南天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兰公司,已于2012年8月21日注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朱建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郑民二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建军不服,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64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建军及大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慧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芦 祎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