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冯超与蔡青青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蔡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1日,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彪角镇冯家村三组58号。被执行人蔡青青,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17日,汉族,农民,租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团结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蔡青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青青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冯超彩礼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青青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冯超彩礼13000元(已付),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审判员 李 海 生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