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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叶国雄与费建新、邬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雄,费建新,邬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叶国雄。被告:费建新。被告:邬轶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雄诉被告费建新、邬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国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圣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