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叶国雄与费建新、邬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雄,费建新,邬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叶国雄。被告:费建新。被告:邬轶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雄诉被告费建新、邬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国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圣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