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熊佳萍、李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李充芳,熊佳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集镇。法定代表人刘扣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木康。被告李充芳,男,汉族,居民。被告熊佳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充芳、被告熊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金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充芳、熊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