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二初字第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诉朱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朱宗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545-1号原告: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芳。被告:朱宗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用740元,由马鞍山市酷车地带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