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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守庚与张延泰、朱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庚,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何忠义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王守庚。被告张延泰。被告朱丽华。被告张向阳。被告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庚诉被告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庚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