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392-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辉,刘凤国,刘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4/10-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2-1号申请执行人尹新辉,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63附1号43栋705房。身份号码430124197011290049。被执行人刘凤国,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4栋2008房。身份号码430302194203120019。被执行人刘金仙,女,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4栋2008房。身份号码430302194708040022。刘凤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的存款、收入450737.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的价值450737.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