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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立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滕某某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立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滕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罗某某,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滕某某与原审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3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财产分割部分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谢德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