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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5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隋仁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仁起,隋仁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38-2号申请执行人隋仁起。被执行人隋仁升。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285.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2350元,其中含迟延履行金64.8元。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