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负责人杨某乙,系该组组长。被告杨某丙,男,汉族,村民。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