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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负责人杨某乙,系该组组长。被告杨某丙,男,汉族,村民。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泾阳县云阳镇罗家村小户杨组、杨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