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一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泉与李新华、安庆恒运物流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李新华,安庆恒运物流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783号原告:林泉,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皖,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华,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庆恒运物流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3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08113-8。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郭海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泉诉被告李新华、安庆恒运物流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林泉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