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宣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存与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存,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徐存,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李吉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被告: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存诉被告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买卖合同中未涉及被告李吉强及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吉强、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存撤回对被告李吉强、齐河县正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