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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守英与高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英,高军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李守英。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英诉被告高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王代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