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齐茂彬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茂彬,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齐茂彬,男,生于1951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亮,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齐茂彬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茂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茂彬诉称:我与被告系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我与被告一起到兰州考察矿井生意,当时被告没带钱,就向我借款10000元,并为我书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0.6%,2013年春节前还清。后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0.6%,2013年春节前偿还。后原告追要上述款项未果,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书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加之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作实体抗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王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茂彬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0.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录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