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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钱叶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钱叶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宋建平,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叶松青,东至县胜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叶志(钱业志),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宋建平与被告钱叶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松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叶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任乡村医生,自2008年至2011年,被告因在原告处购药,共欠原告药品款12459元。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出具欠条给原告,但至今仍未偿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459元,并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建平在胜利镇经营药房,被告曾经在原大渡口镇湖漳村开设医疗室。被告自2008年开始陆续在原告处购进药品,至2011年2月,被告共结欠原告药款12459元。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但此后一直未偿付欠款。原告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任乡村医生期间向原告购买药品,其与原告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故应认定被告欠款属实。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当按原告的要求及时付清欠款。原、被告之间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叶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24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钱叶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方人民陪审员  周秀强人民陪审员  汤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