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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0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布依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绿景花园3栋406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6040**)归申请执行人宋某所有,被执行人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某名下;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9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496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绿景花园3栋406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604008)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