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