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2846毕生观与缪蓉蓉、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毕生观;缪蓉蓉;陈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毕生观,男,汉族,1932年9月9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浪,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波,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被告缪蓉蓉,女,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被告陈忠银,女,汉族,1957年7月11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生观诉被告缪蓉蓉、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生观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生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生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毕生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义军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代理审判员 李佳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