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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知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克孔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吕克孔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娄秀君。被告:吕克孔。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克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