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佩峰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王佩峰,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4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佩峰,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68号。法定代表人殷晓梅,该公司董事长(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38号西华数码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折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首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条款用于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将拆迁安置合同的履行地确认为新民街是错误的,本案拆迁地在新民街。但安置地却在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属异地安置,所以实际安置履行地应在莲湖区管辖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佩峰向原审提起诉讼时,本案中在原审作为被告之一的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新民街38号西华数码大厦,属于原审管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王佩峰选择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诉讼管辖法院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原审已作出补正裁定,故本院不予涉及。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