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开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瑞武,男,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马延君,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章丘市。被告甄玉花,女,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章丘市。被告蒋国亲,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章丘市。被告郭海祥,男,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章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毛心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友翠、鹿瑞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2011年8月26日,马延君、蒋国亲、郭海祥三人及其配偶与邮储银行(2012年6月20日名称变更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市支行)签定小额贷款联保协议。2011年8月26日,马延君从我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截止2013年5月8日,马延君及其配偶甄玉花还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3239.95元、逾期利息4412.58元。请求判令被告马延君、甄玉花偿还借款本金23239.95元、截止2013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27652.58元及上述货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逾期利息,担保人蒋国亲、郭海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26日,邮储银行与马延君、蒋国亲、郭海祥三人及其配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郭海祥、蒋国亲、马延君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原告邮储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4万元及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4万元内发放货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邮储银行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担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011年8月26日,邮储银行与马延君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万元,年利率为13.5%,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前五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货款本金,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甄玉花签订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甄玉花与马延君一起共同偿还。2011年8月26日,邮储银行向马延君发放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截止2013年5月8日,马延军尚欠借款本金23239.95元、逾期利息4412.58元未予归还,致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个人信贷系统账户余额实时查询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延君、蒋国亲、郭海祥以联保小组的名义向邮储银行提交了完整的借款及保证手续,邮储银行与马延君、蒋国亲、郭海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借款人马延君的配偶甄玉花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上签字,本案借款应视为其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马延君、甄玉花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主动还清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被告蒋国亲、郭海祥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邮储银行要求被告马延君、甄玉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蒋国亲、郭海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延君、甄玉花、蒋国亲、郭海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第二百零五条_、第二百零六条_、第二百零七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_》第_HYPERLINK“javascript:SLC(12418,18)”_十八条、第_HYPERLINK“javascript:SLC(12418,21)”_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_一、被告马延君、甄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23239.95元、2013年5月8日前的逾期利息4412.58元。二、被告马延君、甄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2013年5月8日后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3239.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二、被告蒋国亲、郭海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国亲、郭海祥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延君、甄玉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229)”_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_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