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庞鑫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被告人庞某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在与田某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庞某偷配了田某家门的钥匙。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2013年6月19日零时许,庞某携带刀具来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保利花园9号楼1单元2301室的田某家中,利用偷配的钥匙将房门打开,欲行盗窃时,被在田某家中暂时居住的丁某某、刘某发现,庞某遂持刀威胁,迫使二人不敢反抗。庞某通过翻柜、撬锁等方式,抢得现金31000元,购物卡九张(价值17000元人民币)以及金条、金银首饰、香烟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所抢物品价值为129588元人民币。庞某抢劫财物价值共计177588元。2013年6月19日,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抢财物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信息1份、刘某、丁某某门诊病历各1份、谅解书1份,受害人刘某、丁某某、范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孟某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1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指印鉴定书1份、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辩护人关于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属坦白,且系偶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文燕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