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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