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