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静娟与于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静娟,于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韩静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井军,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静娟诉被告于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