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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芗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XX农场一个废弃的晒谷场,明知系犯罪所得之赃物,仍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0T-H型摩托车(该车系王XX于2012年1月在漳州市龙文区XX镇的XX网吧门口被盗,价值人民币3510元)。另查明,涉案赃车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XX的陈述及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车主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福建省漳州XX农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立 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