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屈红英与黄智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