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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自超与王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涧法执字第435号王洪伟:张自超申请执行王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洛民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自超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自超支付10465.87元。(2)负担诉讼费3466元,申请执行费109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