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光亚酒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歙县帝源传媒有限公司、胡林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光亚酒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歙县帝源传媒有限公司,胡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光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方光亚,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帝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林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林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歙县沸点娱乐会所是歙县帝源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者是胡林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帝源传媒有限公司、胡林林租赁歙县沸点娱乐会所的租金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