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宏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志,刘汝静,刘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志,农民。被执行人刘汝静,市民。被执行人刘殿银,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志与被执行人刘汝静、刘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3719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371900元。因申请执行人刘宏志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汝静、刘殿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刘汝静、刘殿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宏志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世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