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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展望与袁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展望,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徐展望,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剑,男,铜川市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展望与袁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袁剑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徐展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75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袁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徐展望支付案件款1575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6元。2013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剑一次性向申请人徐展望支付了1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被执行人袁剑已支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