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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闻庆后和韩善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庆后,韩善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61号原告:闻庆后,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善宏,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高倩,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闻庆后诉被告韩善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栾俊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闻庆后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才宇,被告韩善宏及其委托代理高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庆后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韩善宏通过与原告结算,欠原告工资款33900元,这些钱都是工人的血汗钱。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339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3900元。被告韩善宏辩称:原告在单县工资是27000元,在丰县工资是111400元,总数是138400元。原告自2012年11月份到2013年3月22日从被告处支取工资175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给原告从银行打款60000元,2月8日晚7点钟左右在户胡镇石庙路口支付原告60000元,被告总付给原告137500元,尚欠原告90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打给被告的收条;2、被告银行打款凭证;3、被告支给原告工资的支出清单。对原告提供的2组证据,被告对第1组证据身份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第2组证据欠条,质证称不属实,因该欠条上欠款人“韩善宏”三字是被告韩善宏本人所签,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3组证据,原告对第1组证据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称是对被告银行60000元打款补打的收条,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第2组证据银行打款凭证,原告质证称打款60000元属实,但对该打款原告已补打收条。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第3组证据工资支出清单,原告质证称部分不属实,该清单中原告丰县工资111400元属实,单县工资与原告无关,因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原告曾零星从被告处支取17500元,故本院对清单中原告支取17500元事实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闻庆后在被告韩善宏丰县工地干活,总工资款为111400元。原告闻庆后从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份从被告处支取工资款175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从银行给原告打款60000元,原告认可该打款。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60000收条一张,原告称是对被告2月7日银行打款的补打收据,与被告的银行打款凭证重复。2013年3月22日,被告韩善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被告工资款111400元,去除被告已领取77500元,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3900元,同时该条据注明“以上所有条据作废”,被告韩善宏在该欠条上签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善宏称于2013年2月7日通过银行汇给原告闻庆后60000元,2013年2月8日给付原告现金60000元,原告又出具收条一份,自己只欠原告900元。但从双方所举证据,原告提出诉讼的主要证据是2013年3月22日被告署名欠条一份,欠条上明确写明被告欠原告33900元,该欠条在被告汇款和原告出具收条之后。且该份条据上明确注明“以上所有条据作废”字样,被告在该欠条上署名,应视为对该33900元债务的认可。被告韩善宏并没有提供出在2013年3月22日之后与原告任何资金交易凭证,故被告韩善宏辩称自己只欠原告900元证据不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3900元工资款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善宏支付原告闻庆后工资款33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韩善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