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诉黄龙恒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恒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486号。法定代表人马春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6日。被告黄龙恒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龙县瓦子街镇杨村川。法定代表人张可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爱红,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杨治平,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恒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6元,减半收取10113元,由原告陕西东方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岗峰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