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三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冮恩芹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民主街道办事处、刘兴富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冮恩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民主街道办事处,刘兴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冮恩芹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民主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晴委托代理人李晗被告刘兴富委托代理人肖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冮恩芹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民主街道办事处、刘兴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冮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