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刘琰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菊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琰,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859元,由原告常熟市盛世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