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陈文友、于素清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杰,陈文友,于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异字第15号申请变更人陈广杰,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文友,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素清,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2)石民初字第1272号陈文友与于素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陈广杰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变更人陈广杰称,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素清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街×号院两间半平房(北房)腾退并交付陈文友,但于素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陈文友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文友于2013年7月22日去世。陈广杰是陈文友唯一继承人,现申请变更陈广杰为(2013)石执字第109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素清称,涉案房屋是我和前夫翻建的,不是陈文友的,我也是陈文友的合法继承人,不同意申请变更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陈文友与于素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石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素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街×号院两间半平房(北房)腾退并交付陈文友。于素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1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31日,陈文友以于素清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2013年7月22日,陈文友死亡。陈文友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文友之妻杨华及陈文友父母均已先于陈文友死亡,陈文友生有陈广煜、陈广杰两个子女,于素清系陈广煜之妻,陈广煜于2008年4月8日死亡,陈广煜无子女。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陈文友已经死亡,而陈文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陈广杰,现陈广杰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于素清提出的其也是陈文友的合法继承人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石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陈广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艳红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韩培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东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