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祝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祝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姗姗,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居民。原告祝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姗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祝甲。被告在孩子刚满月时就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次联系,劝其回家,但均被被告拒绝。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被告董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祝某与被告董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祝甲,城镇户口。婚前女方父母不同意二人交往,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女儿祝甲出生后不久便离家,至今未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父亲亦承认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院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生育一女孩。婚前长辈不同意二人婚事,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女儿出生不久,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至今已一年多未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无与原告和好并继续生活的意愿。故对原告祝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儿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继续由原告抚养监护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祝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原告祝某与被告董某婚生女孩祝甲由原告祝某抚养监护,被告董某自2013年起至祝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6月5日前,按当年度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的二分之一支付抚养费。被告董某享有对祝甲的探视权,以每年四次为宜。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