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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马广哲抢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广哲,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宜州市。2010年12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广哲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广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马广哲窜至福州市仓山区施埔后支路某民房门口,攀爬窗户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的黑色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因该电脑有故障,其又将该电脑丢弃于福州市仓山区施埔后支路某民房一楼梯口杂物间。当晚21时,被告人马广哲因发觉自己的释放证明落在上述联想电脑的包里,遂又采取相同方式攀爬入室欲找回释放证明,但没找到,后其想出去但因窗户从外面被钉死而出不去。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广哲见被害人刘某返回住处,因其怕罪行败露,遂挥舞着菜刀威胁其不准出声、交还释放证明,之后,其又要求刘某将身份证给其拍照,随后,其继续威胁被害人刘某交出钱财,因被害人的现金太少,其要求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刘某照做,之后,被告人马广哲与刘某聊天至天亮,其间,马广哲有威胁给刘某拍裸照,被刘某拒绝,6时许,被害人刘某带着马广哲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邮政银行ATM机上取出人民币300元交给马广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广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广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马广哲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4月18日租住在福州市仓山区施埔后支路56号某一民房。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马广哲看到三楼302房间的窗户没有关好,心生贪念,攀爬窗户潜入屋内盗走租户即被害人刘某的联想ThinkpadT60P(200768C)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一台,因电脑有故障,遂将电脑置于1楼杂物间,后被房东江某某拾得还给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马广哲因发觉自己的释放证明落在联想电脑包中,于当晚21时潜入302房间找寻释放证明,未果。当晚10时许,房东江某某将302房间的窗户封住,致使被告人马广哲无法离开房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刘某回到租住处,发现被告人马广哲。被告人马广哲遂拿起屋内的菜刀威胁被害人刘某,索要释放证明和钱财。6时许,被害人刘某带被告人马广哲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邮政银行ATM机前,取出人民币300元交给被告人马广哲。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广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广哲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广哲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广哲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马广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广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广哲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