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41-3号原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2013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加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