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伟与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李百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西路369号云海香都小区会所。法定代理人:刘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矫志颜审 判 员 宋继宝代理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