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费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文,刘忠,刘建,陈东生,彭克斌,施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费执字第00212号被执行人:刘建文,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某单位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某大学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东生,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彭克斌,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某大学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施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某单位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建文、刘忠、刘建、陈东生、彭克斌、施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文、刘忠、刘建、陈东生、彭克斌、施雷银行帐户存款1908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