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凌国伟与罗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凌国伟;罗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8号 原告凌国伟,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李志成,男,43岁,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华街2号,系百色市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罡,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伟与被告罗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国伟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国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凌国伟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