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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凌国伟与罗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凌国伟;罗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8号 原告凌国伟,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李志成,男,43岁,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华街2号,系百色市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罡,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伟与被告罗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国伟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国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凌国伟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