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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祝复红、汪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祝复红;汪依;夏汉桥;钟兴华;熊国成;李方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责人:冯博,住所地:孝昌县。 被告祝复红,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汪依,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为祝复红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夏汉桥,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孝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钟兴华,女,白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为夏汉桥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熊国成,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李方辉,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为熊国成的配偶,住孝昌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诉被告祝复红、被告汪依、被告夏汉桥、被告钟兴华、被告熊国成、被告李方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要求暂缓诉讼,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