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0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学民与张峰彦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学民;张峰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98-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民,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65号,干部。被执行人张峰彦,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小伏六村3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学民与被执行人张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峰彦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学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2010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峰彦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峰彦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300元。执行中扣划张峰彦1000元后,其余49000元及利息因张峰彦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案件于2010年10月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学民申请恢复执行其中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峰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环世纪星支行有存款3074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缴纳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下剩2944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将申请标的变更为29447元,本案本次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9447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