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边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任康与曾明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01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康,曾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边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任康,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曾明丽,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明丽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