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边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任康与曾明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01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康,曾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边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任康,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曾明丽,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明丽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